授予、拒绝、保持认证、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更新、暂停或恢复或者撤销认证资格的程序规定

1.1本公司对作出的授予、拒绝、保持认证、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更新、暂停或恢复或者撤销认证文件的认证决定负责。

1.2认证决定的几种形式:准予初次认证、保持认证、暂停认证、恢复认证、撤销认证、准予再认证、拒绝认证。

1.2.1准予初次认证、准予再认证准予初次认证、准予再认证的条件:

1.2.1.1受审核方具有法人地位,具有必要的许可证书/资质证明,并在认证过程中履行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1.2.1.2受审核方的体系运行认证基本有效,无严重不符合项,所有轻微不符合项纠正措施已经审核组审查认为是可接受的。若体系认证存在一项严重不合格,在规定的时间内己采取了措施,并经审核组现场验证合格(一般在三个月内);

1.2.1.3受审核方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污染排放/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要求,一年来未发生重大质量/环境污染/安全事故/顾客投诉。

1.2.1.4 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进行了充分安排和有效实施;

1.2.1.5审核组的专业能力满足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要求;

1.2.1.6受审核方按规定交纳了有关费用;

1.2.1.7再认证的批准还需要考虑认证周期内的体系评价结果和认证使用方的投诉,做出是否更新认证的决定。

认证决定人员做出认证决定,制作认证证书,发给受审核方,同时发放审核报告。

:获证组织应在认证有效期(三年)满四个月前提出再认证申请

1.2.2 拒绝认证

1.2.2.1拒绝认证的条件:

认证委托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批准认证:

1.2.2.2提供虚假信息,不诚信的;

1.2.2.3未建立有机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的;

1.2.2.4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1.2.2.5检测发现存在禁用物质的;

1.2.2.6 申请认证的管理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强制要求

;

1.2.2.7存在认证现场检查场所外进行再次加工、分装、分割情况的;

1.2.2.8二年内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

1.2.2.9未在规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项纠正或者()纠正措施,或者提交的纠正或者()纠正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的;

1.2.2.10经监()测产地环境受到污染的: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者退回《认证申请书》,并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此认证项目不予受理。

认证决定人员最终对认证项目作出不能通过认证的决定。并向企业寄发《认证不予通过通知书》。

1.2.3 保持认证

保持认证是在证实获证组织持续满足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后保持对其的认证。注1: 获证组织接受公司监督审核的结果,将作为公司做出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决定的依据。

2: 获证组织接受监督审核后,公司评定确认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符合保持条件,将做出保持认证证书决定后,将向其发放《监督审核合格通知书》。

3: 一般情况下,在监督审核、特殊审核后做出是否保持认证证书的认证决定。

1.2.3.1监督审核

1.2.3.1.1监督审核的目的:确认认证证书持有者的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满足认证标准的要求,并应实现自我完善和持续改进。监督审核的结果,将作为公司做出保持、缩小、暂停、恢复、撤销决定的依据。

1.2.3.1.2监督审核的频次:监督审核拟每年一次(但不限于一次),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初次审核认证决定后的12个月内进行,最晚不能超过12个月,其后的监督不能超过12个月。

监督审核时间宜在获证客户的生产季节进行,建筑企业应在其具有代表性的在建项目施工期间时进行审核。必要时(: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时),可以缩短监督审核的间隔时间。

1.2.3.1.3公司对监督活动进行设计,以便定期对管理体系范围内有代表性的区域和职能进行监视,并应考虑获证客户及其管理体系的变更情况。

1.2.3.1.4监督审核是现场审核,但不一定是对整个体系的审核,并应与其他监督活动一起策划,以使认证机构能对获证管理体系在认证周期内持续满足要求保持信任。

1.2.3.1.5监督审核方案至少应包括对以下方面的审核:

a)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B) 对上次审核时确定的不符合项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审查;

c)投诉的处理;

d)体系变化和保持情况;

e) 为持续改进而策划的活动的进展;

f ) 持续的运作控制;

g) 任何变更;

h) 标志的使用和()任何其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

i ) 向公司提交的对客户的申诉、投诉和争议的记录,在显露任何不符合或没有满足认证要求的地方,客户是否已经调查了自己的体系和程序并采取了适当的纠正措施;

j ) 在证书有效期内,获证组织的法人代表、法律地位、管理体系文件及所覆盖的产品发生变化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环境事故、安全事故时是否及时通报公司。

k) 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的结果。

l ) 管理目标实现情况。

m )认证期间新的法律法规识别、遵守情况。

1.2.3.2特殊审核

公司将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策划采用不通知现场审核、生产现场产品抽样检验、市场抽样检验、调查问卷等方式对获证组织实施跟踪调查和不通知现场审核。

1.2.3.3审核组将监督检查的全部资料在对获证方所有不符合纠正措施经审查认为可接受或完成结果经验证有效后,提交ERP,收卷人员进行验证,完成后分卷,交复核、决定。审核组对获证方不符合项纠正措施的验证和审查工作应在收到获证方纠正措施完成报告的一周内完成。

监督审核卷宗应在审核结束后2月内提交ERP。如有特殊情况,审核组长需向认证审核部说明。

1.2.3.4认证注册资格保持的条件

a ) 获证方的体系运行良好,无严重不符合/无重大顾客投诉/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污染物严重超标(EMS)/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OHSMS):

b) 获证方上次监督检查的所有不符合纠正措施保持有效并通过监督检查,证明获证组织仍满足监督审查的要求;

c) 获证方的证书和标志使用符合规定要求;

d) 监督审核可以确认认证活动有效运作,且审核组长对认证资格保持持肯定态度。

e) 申请人缴纳了有关认证费用。

1.2.3.5复核完成后,作出书面认证决定意见,总经理批准认证决定。

1.2.3.6技术发展部根据认证决定的结论,制作《监督审核合格通知书》发给受审核方,同时发放审核报告和合格标签。

1.2.4暂停认证

1.2.4.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暂停认证:

1) 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

求的。

2) 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3) 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4) 持有的与质量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5) 主动请求暂停的。

6) 其他应当暂停的认证证书:

a、未按规定及时交纳有关认证费用:

b、监审发现的不符合,在商定的时间内采取的纠正、纠正措施未被证实有效;或监审发现获证方提供了严重虚假信息,可能导致本机构重大认证风险;

c、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

d、未按本机构的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规定要求使用管理体系证书和认证标志:

e、发生重大变更已不满足原认证覆盖范围要求,未及时通知本机构得到妥善处

:

h、发生产品质量/环境绩效/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的重大事故,或国家行业监察发现重大问题的;

i、特殊行业,在特定时期国家有要求予以暂停的:

g、对其投诉或任何其他信息证实不再符合本机构的相关规定要求;

1.2.4.2暂停决定的做出

由经办人员在ERP中提交暂停申请,经认证决定人员做出认证决定后,向获证方发出“暂停认证通知书”,在通知书中应说明暂停条件和暂停时限,并注明暂停认证证书的起止时间等。

1.2.4.3暂停期限的规定认证资格的暂停期限为3-6个月。

1.2.4.4暂停期内对获证方的限制

a) 获证方在暂停期内不得就其获得认证的资格进行市场宣传,并立即暂停使用所有引用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以免误导消费者;

b) 获证方从通知暂停认证之日起;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1.2.4.5暂停信息的管理

由信息上报人员两个工作日上报暂停认证资格的企业名录,同时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暂停项目名录,以便向现有的和潜在的所有相关采购方告知其认证状态及体系认证暂停时相关要求。

1.2.5暂停恢复

1.2.5.1暂停资格的恢复的条件

如果造成暂停的问题已解决,公司应按规定程序恢复被暂停的认证。

如果客户未能在公司规定的时限内解决造成暂停的问题,公司应撤销或缩小其认证范围。认证资格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a) 因获证方原因导致的暂停,获证方应就暂停原因进行有针对性地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向市场拓展部提出《恢复认证申请》,市场拓展部根据《恢复认证申请》,在ERP中提出《恢复认证申请》,进行评审,需要通过审核恢复认证证书的,由认证审核部安排现场审核。此审核应针对暂停原因及整改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对暂停期间标志、证书及认证资格宣传情况进行审核。

恢复审核可视其所处认证周期的阶段与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结合策划实施。恢复审核具体执行《特殊审核的管理要求》。

b) 因机构特殊情况导致的暂停,由市场拓展部在ERP中提出《恢复认证申请》,进行评审,需要通过审核恢复认证证书的,由认证审核部安排现场审核。此审核应针对暂停原因及整改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对暂停期间标志、证书及认证资格宣传情况进行审核。

恢复审核可视其所处认证周期的阶段与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结合策划实施。恢复审核具体执行《特殊审核的管理要求》。

1.2.5.2暂停恢复审核的策划

获证方需在暂停规定的期限内认真整改,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后向市场拓展部提出《恢复认证申请》;

由认证审核部安排恢复认证审核,此审核应针对暂停原因及整改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对暂停期间标志、证书及认证资格宣传情况进行审核。

可行时,可与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或其它审核结合策划实施,但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应充分证明不同的审核目的都得以实现。

1.2.5.3未能按期恢复的处理

如暂停期内,获证方未提出恢复申请,暂停期满,仍未能恢复认证证书,则撤销或缩小其认证范围。

1.2.5.4.根据获证方恢复审核的结果,组长提出恢复认证资格的建议,经认证决定、批准后生效。如认证决定为:恢复认证资格,由市场拓展部向获证方发出《恢复认证通知书》,并注明恢复日期。如评定结论为:撤销认证,则由市场拓展部向获证方发出《撤销认证通知书》。

1.2.6 认证注册资格的撤销

1.2.6.1获证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被撤销认证注册资格:

(1) 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 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列入质量信用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3) 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4) 拒绝接受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

(5) 出现重大的产品和服务等质量安全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6) 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7) 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与质量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8) 没有运行管理体系或者已具备运行条件的。

(9) 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2个月仍未纠正的。

(10) 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

1.2.6.2认证的撤销: 由市场拓展部经办人员复核撤销条件,在ERP中提交撤销申请,经认证决定人员做出认证决定、批准后撤销,并向获证方发出《撤销认证通知书》,按照认证机构的指令要求企业立即暂停使用所有引用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收回认证证书,并在两个工作日内上报认监委备案,同时在公司网站上发布公告。

1.2.7扩大认证范围

1.2.7.1对于已授予的认证,扩大认证范围需进行评审,这一工作可与监督审核同时进行,获证方欲扩大认证范围时,应向公司市场拓展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扩大认证范围并补充必要的信息和文件。

1.2.7.2获证方扩大认证范围时,应将有关体系文件随同申请一并提交。1.2.7.3市场拓展部按合同评审程序相关规定对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进行评

审确认。

1.2.7.4认证审核部按照《认证审核方案策划和审核实施管理程序》策划、实施扩大认证范围企业的审核。

1.2.7.5扩大范围的现场审核可以单独进行,也可结合监督、再认证进行,但必须在审核报告中详细说明。

1.2.7.6扩大认证范围所涉及的专业要素,现场、部门必须评审,具体执行《特殊审核的规定要求》

1.2.7.7认证审核部将扩大认证范围的审核结论经评定、决定、批准后,予以换发证书,并报认监委信息系统。

1.2.8缩小认证范围

1.2.8.1获证方欲缩小认证范围时,应及时报市场拓展部,说明缩小的认证范围。

1.2.8.2市场拓展部接到获证方缩小认证范围的报告后,在ERP中提交申请,经评定、决定、批准后,更换证书。

1.2.8.3监督审核时发现下列情况应缩小认证范围:

1.2.8.3.1获证方在认证范围的某些部分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

1.2.8.3.2获证方的认证范围中某些产品不能提供其仍具有稳定生产的能力的充分证据:

1.2.8.4 审核组将上述缩小认证范围的情况和原因在监督审核报告中说明,经评定、决定、批准后,更换证书。

1.2.9证书更新

1.2.9.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获证组织应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应提供有关书面证实材料,公司将根据情况对获证组织进行审核和/或验证书面材料,确认达到授予条件者,予以换发认证证书:

a) 引起认证证书内容变更的其它情况(:组织名称、地址变更);

b) 认证范围的扩大与缩小(见前文扩大、缩小);

c) 认证依据换版时。

d) 再认证。

1.2.9.2更新流程

a)情况:组织需填写《证书变更申请》,签字和加盖公章递交公司市场拓展部。市场拓展部组织对获证组织提交的资料进行评审,确认后为获证组织换发新的认证证书。

b)情况:按照前款扩大、缩小流程办理c)情况:公司向获证组织发出转版方案,获证组织可以选择单独的转版审核或结合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进行转版,提交相应证据或转版文件,按照审核结果换发证书。

c)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获证客户应与公司提出再认证申请,可变更认证证书载明的信息,重新签订认证合同,按初审流程进行。

1: 再认证现场审核应至少在认证证书到期前一个月进行。

2: 不符合项的验证关闭及认证决定应在在认证到期前完成。在做出认证决定后,公司向客户换发认证证书,新认证的终止日期可以基于当前认证的终止日期。新证书上的颁证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

3: 如再认证终止日期前,未能完成再认证审核或不能验证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则不应推荐再认证,也不应延长认证的效力。

4: 再认证到期后,如果公司能够在6个月内完成未尽的再认证活动,则可以恢复认证,否则应至少进行一次第二阶段才能恢复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终止日期应基于上一个认证周期。

授予、拒绝、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注册资格及认证证书的颁发、保持、停用和作废、收回以及认证标志的使用和停用等求,按程序文件《认可标识、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的管理程序》执行。